刊登日期: | 2016/6/29 |
發文日期: | 2016/6/29 |
發文字號: | 府動防一字第1053400901號 |
主旨: | 公告未依規定施打口蹄疫疫苗或口蹄疫中和抗體檢測不合格之偶蹄類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施行動物隔離管制措施、禁止上市拍賣或屠宰。 |
依據: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 |
公告事項公告: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完成口蹄疫撲滅工作止。 二、實施目的:為強化本縣畜牧場口蹄疫免疫覆蓋率,對未依規定施打口蹄疫疫苗或口蹄疫中和抗體檢測不合格之偶蹄類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施行動物隔離管制作業,以防範疫情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對象:雲林縣轄內之偶蹄類動物(豬隻及草食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四、實施方法: (一)將定期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動物防疫資訊系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每月陳報之畜牧場衛生工作管理紀錄簿統計報表及其他口蹄疫相關防疫資料,調查轄內偶蹄類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口蹄疫疫苗申購及施打情形。 (二)本縣動植物防疫所將不定期對轄內偶蹄類動物飼養場,執行口蹄疫血清學監測工作。 (三)經查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落實執行口蹄疫相關防疫工作者,對其所飼養之偶蹄類動物施以隔離管制作業,並限制上市拍賣或屠宰。 1、旨揭未依規定施打口蹄疫疫苗者,係指未依規定按時申購口蹄疫疫苗及經查相關防疫資料後證實未落實疫苗施打者。 2、旨揭口蹄疫中和抗體檢測不合格者,係指豬隻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低於16倍;草食動物低於32倍者。 (四)隔離管制作業解除:由本縣動物防疫人員(本縣動植物防疫所、各鄉鎮市公所或特約獸醫人員)至畜牧場監督口蹄疫疫苗補強注射工作,並經本縣動植物防疫所派員至場進行口蹄疫中和抗體檢(複)驗合格後,方可解除。 (五)前述公告事項,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接受並配合辦理,不得拒絕,妨礙及規避,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罰新台幣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廢止雲林縣政府102年4月22日雲動防一字第1023400050號公告。 |